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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琳、海城市兴海区佳信印刷厂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民终1328号
案件名称贺琳、海城市兴海区佳信印刷厂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琳;海城市兴海区佳信印刷厂;建平县红山鲁兴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终1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琳,女,199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桂新,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峰,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兴海区佳信印刷厂,经营场所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铁西街道铁西委**。

经营者:姜成娇,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嘉,北京天驰君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兵,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平县红山鲁兴商店,经营场所辽,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京沈路三段**100米)。

经营者:刘士伟,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上诉人贺琳因与被上诉人海城市兴海区佳信印刷厂、建平县红山鲁兴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琳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海城市兴海区佳信印刷厂、建平县红山鲁兴商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贺琳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050元,均减半收取4525元,由上诉人贺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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