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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帮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6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帮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帮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141号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帮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街道双龙福星雅苑北侧30米。

法定代表人:张衍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帮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春杰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雨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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