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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斯伟家用电器经营部、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民终1015号
案件名称西湖区斯伟家用电器经营部、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湖区斯伟家用电器经营部;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湖区斯伟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长运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6G8XU2F。

经营者:张保华,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桢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湖区斯伟家用电器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湖区斯伟家用电器经营部上诉提交其销售的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亦印有“出品:深圳市奥斯科尔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商: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案应追加上述公司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源头,如构成侵权,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系列案的发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湖区斯伟家用电器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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