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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民辖终331号
案件名称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民辖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厂区)****A2。

法定代表人:张矗,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院**楼**1601法定代表人:石程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海信金融广场****iv>法定代表人:丘漩宗。

上诉人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7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管辖异议期间发生新的事实——被上诉人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商标权已经被国家之后资产清局所作的决定撤销,原告不适格。

二、原审被告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是商户与平台的关系,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有权的共同侵权,原审被告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不属于适格被告,因此,别高二住所地及提供服务第法院无权管辖。

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住所地也在北京,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900元。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等一审只是产权民事案件”。

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被上诉人多次就同意实施起诉的行为,具有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恶意。

综上所述,在原告不适格,不符合立案条件下,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在原审被告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不适格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共同被告的管辖规定,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725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被答辩人提出管辖异议期间发生的新事实,属于一个“错误”的决定,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不会发布该决定的公告。

二、被告二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原审被告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存在分工合作,原审被告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在上诉人提供的平台中,利用“蚂蜂窝”商标在惠州本地提供具体旅游安排服务,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服务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惠州市,因而,选择广东省惠州市作为管辖地点是明确和适当的。

三、答辩人不存在重复起诉的的情形,亦不具有故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恶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北京速行天地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共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蚂蜂窝”为由请求判令承担经济损失3900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提供商标注册证、电子数据保管函、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由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佛山市禅城区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15)346号)的规定,发生在惠州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且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惠州悦程旅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惠州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另,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主张被上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及原审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该主张需经实体审理方能确认,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阶段处理的问题,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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