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302执30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投资人:刘大海,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刘大海,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执行人: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常于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邦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刘大海、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50000元,被执行人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250000元中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刘大海对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不能支付的本案赔偿款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刘大海、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中其应承担的全部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刘大海、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被执行人刘大海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查封被执行人刘大海名下位于宿城区世纪明珠小区12#404、宿城区金鹰花园5幢1003室不动产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作处置。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00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刘大海、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刘大海、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