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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申95号
案件名称李峰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峰,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玲,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峰因与被申请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一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一审被告李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一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一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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