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45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深圳市多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先裕兴大厦501C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林征彬。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多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86888.7、名称: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JHD-11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