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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西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759号
案件名称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西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西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59号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94954J。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董事长。

被告:济南西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2644188221。

法定代表人:刘治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西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于2020年11月2日向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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