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456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系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凤,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彭国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彭国凤达成和解,原告夏贤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