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初12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章鱼宝服装店,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王太还建楼******。
法定代表人:黄波昉。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章鱼宝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