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6732号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双善村**。
法定代表人:王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新桥崔德胜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新桥镇新桥商业广场****经营者:崔德胜,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新桥崔德胜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