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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桥珍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汉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776号
案件名称卢桥珍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汉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桥珍;刘汉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76号原告:卢桥珍,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汉堂,男,199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卢桥珍与被告刘汉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桥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卢桥珍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商建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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