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胶南市花园城超市,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办事处东岳路iv> 经营者:王海波。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南市花园城超市、王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海波主动缴纳案款4400元,现已将案款43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委托收款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大为,余款50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