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1执保293号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5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2月3日,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1、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8011××××1651账号,冻结额度4570000元,实际冻结2308.2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2、继续冻结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4448××××6603账号,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
3、继续冻结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405××××0357_1账号,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以上财产如需续被申请人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