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05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盼,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逮捕,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文,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凤,女,1984年1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无极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户籍地河北省无极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阎静,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添硕,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硕士,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建高,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绮云,女,1990年7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蓝飞,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二部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盼、齐凤、肖添硕、纪绮云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盼、齐凤、肖添硕、纪绮云均明知是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红酒仍对外销售。
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盼、齐凤向居住在本市建邺区的丁某销售上述红酒,金额累计313393元。
2.被告人肖添硕向陈盼、齐凤销售上述红酒,金额累计24万余元。
3.被告人纪绮云向肖添硕销售上述红酒,金额累计16万余元。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纪绮云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住处查获假冒Penfolds注册商标的红酒308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
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肖添硕被抓获归案;
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盼、齐凤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盼、齐凤,以及被告人肖添硕和被告人纪琦云分别向本院预交被害人经济损失费140000元、130000元、43393元。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陈盼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齐凤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肖添硕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三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纪绮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七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盼、齐凤、肖添硕、纪绮云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盼、齐凤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肖添硕、纪绮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盼、齐凤、肖添硕、纪绮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上列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被告人齐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被告人肖添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被告人纪绮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陈盼、齐凤、肖添硕、纪绮云共同退缴的销售所得313393元,返还被害人丁某;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