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930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四海传奇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稍门二马路彩印标牌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冬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创美公司)与被告西安四海传奇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三友创美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友创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三友创美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三友创美公司负担。
其余4900元,退还原告三友创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