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6民初154号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四铺友之谊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三铺村三铺街S3030道路南侧。
经营者:张军。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四铺友之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濉溪县四铺友之谊超市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获得商标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商标权人保罗弗兰克公司于2015年1月将“大嘴猴”系列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使用。
2020年4月2日,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该系列商标。
注册商标证证明10065921号、第10065923号等系列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为保罗弗兰克公司。
原告已与独占许可使用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权授权合同,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有权自行提起本案诉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被诉侵权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大嘴猴”系列商标为类似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诉争商标近似,且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
被诉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濉溪县四铺友之谊超市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对涉案商标构成侵权,因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载明的公证购买地址与被告工商登记地址一致。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濉溪县四铺友之谊超市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濉溪县四铺友之谊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濉溪县四铺友之谊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驳回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濉溪县四铺友之谊超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8元,濉溪县四铺友之谊超市负担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春杰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