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趋雪、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34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趋雪、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趋雪;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334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趋雪,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林袆袆,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趋雪、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趋雪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62398号、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

3、判令被告王趋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万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陈毕弘,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袆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趋雪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利情况 1997年7月28日,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上光蜡,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熏料,动物用洗涤剂。

2001年2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经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7月27日。

1997年10月7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皂;

药皂;

消毒皂;

浴液;

香波;

洗面奶;

洗手液;

洗发软皂;

洗涤剂;

淋浴露;

化妆品;

护肤品;

雪花膏;

化妆用护肤剂;

花露水;

爽身粉;

痱子粉;

去头皮水;

发乳;

牙膏。

经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事实 涉案店铺会员名:“保定白沟新城幻姿日用品销售部”。

原告代理人在上述店铺公证购买链接名称为“批发喷雾花露水100ml驱蚊清新止痒喷雾花露水防痱祛痱包邮”的花露水30瓶,共计付款138元。

该链接显示售价4.45-4.6元/瓶,页面未展示相关销售量情况。

2019年9月18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包裹内物品进行了真伪鉴别,鉴别后出具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结论为:以上规格、批次的产品经我公司鉴定,为侵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庭审中,当庭对原告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内有“花露水”30瓶,瓶子外包装显著位置多处均带有“六神”标识。

原告当庭确认涉案侵权产品链接已删除。

三、其他事实 保定白沟新城幻姿日用品销售部系涉案网店在www.1688.com的注册人,成立于2019年3月14日,经营者为王趋雪,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销售:日用品。

保定白沟新城幻姿日用品销售部已于2019年12月23日注销。

合理费用开支:公证费、购买商品费用138元及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和第1116603“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诉侵权花露水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该花露水瓶身上突出使用的“六神”标识与原告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相同,与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经原告鉴别,涉案商品并非其生产,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保定白沟新城幻姿日用品销售部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其现已注销,其责任应由经营者王趋雪应承担。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王趋雪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原告要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因查实涉案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故本院对此项诉请不再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趋雪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062398号、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王趋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元,被告王趋雪负担163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王趋雪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