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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法与福建梵蒂罗厨卫发展有限公司、泉山区梵蒂罗卫浴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652号
案件名称王连法与福建梵蒂罗厨卫发展有限公司、泉山区梵蒂罗卫浴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连法;泉山区梵蒂罗卫浴店;福建梵蒂罗厨卫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652号原告:王连法,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梵蒂罗厨卫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溪洲开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郝凯军。

被告:泉山区梵蒂罗卫浴店。

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新世纪建材装饰城******。

经营者:梁禄峰,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福建梵蒂罗厨卫发展有限公司、泉山区梵蒂罗卫浴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王连法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连法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连法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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