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4刑初25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永金,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荣珍,女,1971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O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O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7日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华军,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诏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二部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金、吴荣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荣珍的辩护人李华军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决定本案延期审理。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沈文贞,检察官助理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金、被告人吴荣珍及其辩护人李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被告人陈永金在诏安县××镇××村××号自己家中安装两套丝印设备和一套烘干机并教会其妻子被告人吴荣珍操作制假设备,过后就由被告人吴荣珍在该制假窝点丝印假冒的香烟注册商标标识,陈永金时时查看生产的情况,并负责原材料的购置及联系成品的买家。
2019年11月5日下午,民警查获该制假窝点,现场查扣丝印机2台、丝印模板5块和烘干机1台,查扣“中华”、“红七匹狼”和“黄鹤楼”三个品牌涉假香烟标识共计67万件,其中“红七匹狼”内盒34万件尚未加工完成,其余均为成品。
经鉴定,上述卷烟商标标识均为假冒。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永金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永金伙同被告人吴荣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三种品牌卷烟商标标识,其中既遂33万件,未遂34万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永金、吴荣珍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使得假冒商标标识34万件未制作完成,该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永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永金、吴荣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永金、吴荣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永金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荣珍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荣珍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吴荣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永金与吴荣珍系夫妻关系。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陈永金在诏安县××镇××村××号自己家中安装两套丝印设备和一套烘干机并教会其妻子被告人吴荣珍操作制假设备,过后就由被告人吴荣珍在该制假窝点丝印假冒的香烟注册商标标识,陈永金时时查看生产的情况,并负责原材料的购置及联系成品的买家。
2019年11月5日下午,民警查获该制假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吴荣珍并现场查扣丝印机2台、丝印模板5块和烘干机1台,查扣“中华”、“红七匹狼”和“黄鹤楼”三个品牌涉假香烟标识共计67万件,其中“红七匹狼”内盒34万件尚未加工完成,其余均为成品。
经鉴定,上述卷烟商标标识均为假冒。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永金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1日,由公诉机关主持,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被告人陈永金、吴荣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永金主动预缴纳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陈永金可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金、吴荣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假冒商标标识等物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
证人陈某的证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湖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金伙同吴荣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三种品牌卷烟商标标识,其中既遂33万件,未遂34万件,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涉案扣押的丝印机2台、丝印模板5块和烘干机1台、“中华”、“红七匹狼”和“黄鹤楼”三个品牌涉假香烟标识共计67万件应予没收。
被告人陈永金、吴荣珍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依照既遂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永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荣珍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永金、吴荣珍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鉴于被告人陈永金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纳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永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且经过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陈永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永金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荣珍系从犯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荣珍具体实施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吴荣珍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陈永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吴荣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涉案扣押的扣丝印机2台、丝印模板5块和烘干机1台、中华”、“红七匹狼”和“黄鹤楼”三个品牌涉假香烟标识共计67万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东荣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沈炎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徐慧颖 书 记 员 胡雪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