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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逢金与应城盛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588号
案件名称何逢金与应城盛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逢金;应城盛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88号原告:何逢金,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城盛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应城市解放街进香巷**。

法定代表人:范长兵。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何逢金与被告应城盛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逢金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逢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逢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何逢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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