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88号原告:何逢金,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城盛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应城市解放街进香巷**。
法定代表人:范长兵。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何逢金与被告应城盛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逢金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逢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逢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何逢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