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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执1332号之一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

被执行人: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47110807M,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东卡****。

法定代表人:崔国庆。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黔民终475号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受理费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与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飞天五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20年9月29日、12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税务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除查询到并扣划的被执行人存款5463.13元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扣划的被执行人存款扣除执行费后发还申请执行人5413.13元。

三、2020年10月16日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0年12月2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意见,其表示暂不再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以及对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截止2020年12月22日,本案共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5413.1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508386.87元。

本院认为,除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存款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1执13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已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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