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6号原告:歹广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俞欣。
本院受理原告歹广辉诉被告俞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歹广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同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玩具小木枪”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4月2日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133052××××.5。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的玩具枪产品的手柄外观形状和原告享有专利的“玩具小手枪”形状完全相同,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了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原告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被告的涉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河南省,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