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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祁东县袖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564号
案件名称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祁东县袖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祁东县袖分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64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袖分百货店,实际经营场所不详。

经营者:李秀凡,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乡××村××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祁东县袖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1541042、30569274、33961688、339616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产生的合理开支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集潮流商品销售、衍生品开发与授权、互动娱乐和潮流展会主办于一体的中国领先的潮流文化娱乐公司。

POPMART泡泡玛特天猫官方旗舰店在2019年销售额达几亿元,双11在天猫玩具品类销售榜竞品排名第一。

2019年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2018CPCC十大中国著作权人奖项。

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品牌印象,具有相当高的品牌价值。

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取得第11541042号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8月28日,核准使用范围为28类:保护垫(运动服部件);钓具;锻炼身体器械;箭弓;棋;体育活动器械;玩具;游戏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

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取得第30569274号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核准使用范围为28类:玩具娃娃;锻炼身体器械;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运动球类球胆;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玩具;玩具娃娃衣;棋;游泳池(娱乐用品);抽奖用刮刮卡。

原告于2019年7月14日取得第33961688号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7月13日,核准使用范围为28类: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棋盘游戏器具;木偶;宠物用玩具;玩具;玩具娃娃;玩具模型;智能玩具;玩具照相机;拼图玩具。

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取得第33961692号注册商标,其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8日,核准使用范围为28类:木偶;宠物用玩具;玩具;玩具娃娃;玩具模型;智能玩具;玩具照相机;棋盘游戏器具;拼图玩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

2020年5月,原告调查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从淘宝平台被告经营的“漫漫游友企业店”店铺中购买了“Molly系列泡泡玛特盲盒”一个,公证人员对此次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经鉴别,被告所售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商誉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不在本院辖区湖南省衡阳市,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因被告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营业场所)位于湖南省祁东县(衡阳市辖县)。

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经营地址),本院依法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该特快专递因“原址查无此人,无此商店”被退回。

后本院向被告工商注册地管理部门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调查相关情况,祁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确认被告祁东县袖分百货店系网上登记注册,没有实际经营,经营者非湖南省本地人,无法联系上,故该个体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此,被告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为虚假地址,被告的实际住所地(经营场所)不详,且无证据证明在湖南省衡阳市,本案应以被告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李秀凡为当事人,并以李秀凡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李秀凡的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曲阳县××乡××村××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李秀凡的住所地在河北省曲阳县,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系李秀凡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娟凤 审 判 员 张 武 审 判 员 朱 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云鹏 书 记 员 佘京颖 打印责任人:佘京颖 校对责任人:谭云鹏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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