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28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啄木鸟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毛君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霞,女,汉族,1970年1月19日,经营地址,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v>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睿,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啄木鸟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啄木鸟公司)、吴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予以立案受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吴霞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霞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霞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