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93号原告:张绍高,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许,河南丁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二半节小百货铺,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
经营者:李二超,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李二超,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张绍高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二半节小百货铺、李二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张绍高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绍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绍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