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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果趣多食品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1111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果趣多食品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果趣多食品销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1111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果趣多食品销售店,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内**/div>经营者:李黎,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果趣多食品销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庆华审判员 马 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金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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