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冰,女,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晓星,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少冰因与被上诉人苏晓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少冰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苏晓星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少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少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李少冰负担。
李少冰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退回其多预交的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