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38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刘智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碧容,女,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碧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黄海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