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民终3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安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汉族,1996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兰考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珠海市安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8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安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经个人考虑为由,在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安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市安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珠海市安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