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民辖终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新榕城商务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妈庙榕树头商业综合楼。
经营者:李红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上诉人惠州大亚湾新榕城商务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15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惠州大亚湾新榕城商务酒店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上诉人(即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但一审法院却引用法(2015)327号和粤高法(2015)346号文件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明显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依据不足,请贵院依法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请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15018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为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案涉商标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故本案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7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佛山市禅城区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15)346号]的规定,发生在惠州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且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