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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春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839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丁春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丁春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83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春英(个体),女,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系小英超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林,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春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丁春英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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