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周先华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7执109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周先华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周xx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7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xx华,男,汉族,xxxx日生,身份证号:xxx,住陕西省洋县桑溪xxx。

本院在执行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周xx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陕07知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周xx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xx住所地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洋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12月12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