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80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法定代表人:李月婵。
被告:滕州市北辛延喜干杂门市部,住所地:滕州市北辛文庙农贸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60。
经营者:褚延喜,男,汉族。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滕州市北辛延喜干杂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28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