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宏利手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办事处青阳阁社区鸡鹅巷内围iv>经营者:谢作友。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常德市武陵区宏利手机配件经营部(经营者:谢作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的(2017)湘0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收益类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
2020年4月9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5月30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2020年12月2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了解情况,未发现有经营情况。
2020年12月25日本院通过“闪信”方式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了解情况,但未送达成功。
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均以“闪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志红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唇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