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485号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鑫茂科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80617967T。
法定代表人:吕红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潍高路北侧永和路南首路西用代码91370783MA3EW4J01Q。
法定代表人:周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南侧用代码91371102168360835J。
法定代表人:吕象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用代码91371100755422586E。
法定代表人:安丰章,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美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兴安建筑有限公司、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