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侠,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赵明侠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明侠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明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明侠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明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