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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顺荣与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佳建材批发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434号
案件名称洪顺荣与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佳建材批发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洪顺荣;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佳建材批发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434号原告:洪顺荣,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霞溪大墘街**。

法定代表人:洪天补。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佳建材批发行。

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东街刘家商住楼**门面。

经营者:杨妍珍,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佳建材批发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洪顺荣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佳建材批发行赔偿洪顺荣经济损失1万元,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洪顺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顺荣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胡秀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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