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434号原告:洪顺荣,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霞溪大墘街**。
法定代表人:洪天补。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佳建材批发行。
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东街刘家商住楼**门面。
经营者:杨妍珍,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洪顺荣与被告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佳建材批发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洪顺荣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泉州市欧际整体卫浴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新佳建材批发行赔偿洪顺荣经济损失1万元,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洪顺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顺荣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胡秀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