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83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云飞,女,项城市“欧派厨卫”经营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