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知民初104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开雄,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开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