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616号 原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中信电子厂,经营场所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西村桥头外。
经营者:林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斌,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金,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德华,男,回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胡溢,男,汉族,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中信电子厂与被告蔡德华、胡溢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中信电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莆田市涵江区江口中信电子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