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1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润清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iv> 法定代表人:谷立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润清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