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422号 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707-A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4987910J。
法定代表人:白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张雅芳,女,200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雅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黄立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