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27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区码头李镇福满家超市,住所地,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码头李镇码头李村iv> 经营者:张秋生。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冀州区码头李镇福满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