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执1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衡南县云集王家商行旺华店,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
经营者:王俐,男,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王俐,男,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云集王家商行旺华店、王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俐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因对查封车辆暂不宜处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