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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淄川曙光糖果饮料厂与内蒙古特仑帝斯乳业有限公司、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知民终73号
案件名称淄博市淄川曙光糖果饮料厂与内蒙古特仑帝斯乳业有限公司、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淄博市淄川曙光糖果饮料厂;内蒙古特仑帝斯乳业有限公司;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知民终7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淄博市淄川曙光糖果饮料厂。

负责人:曹世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特仑帝斯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玉,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市淄川曙光糖果饮料厂、内蒙古特仑帝斯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市淄川曙光糖果饮料厂、内蒙古特仑帝斯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二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市淄川曙光糖果饮料厂、内蒙古特仑帝斯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市淄川曙光糖果饮料厂、内蒙古特仑帝斯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淄博市淄川曙光糖果饮料厂负担22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特仑帝斯乳业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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