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民终1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女士美化妆品店,经营场所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通远堡镇富民路**。
经营者:李菲菲,女,1987年7月20日,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凤城市通远堡镇女士美化妆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凤城市通远堡镇女士美化妆品店于2020年12月11日,以与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凤城市通远堡镇女士美化妆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凤城市通远堡镇女士美化妆品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凤城市通远堡镇女士美化妆品店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凤城市通远堡镇女士美化妆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