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34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天之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尉州大道尉州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孙晨旭。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之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