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3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101。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懿,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均全街**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壮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全,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灵,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霸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