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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菊芳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1041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菊芳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菊芳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041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菊芳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兴路**。

经营者:王菊芳,女,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菊芳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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